1990 年1 月24 日「殘障福利法」修正公佈實施,該法23 條規定各項新建公共設施、建築物、活動場所及交通工具,應設置便於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設備與設施;未符合規定者,不得核發建築執照。此後十餘年間,各級政府投入數十億新台幣興建這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設備設施。不幸地,這些公共投資最後不僅未能保障身心障礙者的行動自主,反而成為阻礙行動的「殘障設施」。為什麼無障礙環境政策實施的結果會是如此?為了回答這個問題,本文採用行動者網絡理論(actor-network theory) 的觀點,來分析無障礙環境的建構過程。
行動者網絡理論
「殘障設施」* 的由來:視障者行動網絡建構過程分析
期刊文稿類型:
專輯論文作者:
邱大昕任職單位:
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學系引用:
《科技、醫療與社會》第6 期,頁21-68 , 2008 年4 月出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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